提高新农合补偿标准及贫困人口慢性病补偿待遇。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450元,比上年增加30元。在乡镇卫生院、县城一级二级医院、城市一级二级医院、城市三级医院住院的政策性报销比例分别为90%、85%、
80%、
75%,住院补偿封顶线不低于20万元。继续全面推进新农合大病保险,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当地规定的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可以申请大病保险再报销。自2017年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建立贫困人口“三保障一兜底一补充”综合医疗保障政策。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人员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电子商务创业经营场所。符合条件的返乡人员创业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返乡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获得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和转移就业劳动者个人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合格后,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培训补贴。初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一次性分别补贴150元、100元。.加强农村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按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实行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实现低保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优先安排不能自理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对城乡二级以上(含二级)、四级以上(含四级)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户中的残疾人分别按每人每年800元、400元标准给予生活救助补贴。对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60元给予护理补贴。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监察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人民银行各支行:
近年来,在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规模逐年扩大,基金监管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得到了较好落实。但是,一些地区由于部门管理责任不明确,相互配合不紧密,基金管理不规范,导致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等问题时有发生。为切实加强对社保基金业务经办、专户、征收和支付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协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2)64号)精神,严格执行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各级社保基金管理部门、监督部门以及经办机构必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以下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业务经办环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强各险种之间的协调。同时要建立健全社保基金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基金使用管理行为,禁止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禁止不同险种基金调剂使用。要定期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身份进行确认,防止虚报冒领待遇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环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保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预算的执行率,切实将财政供给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要进一步规范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要分别按险种设立财政专户,及时将征缴入库的社会保险费划入财政专户,保证专款专用,并按月向经办机构提供专户收支票据合法复印件并与其对帐。要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的管理,各级财政应及时将专项资金全额拨付到财政专户。
(三)征收和入库环节。各级地税部门要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应由现行的分票征收尽快过渡到一票征收。征收的基金应直接缴入国库,不得设立过渡性帐户,不得滞留、截留各项社会保险费。
各级国库应确保社会保险费及时入库,并将社会保险专用票据有关联次及时反馈给地税、财政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分险种编制日报表,按月与财政、地税、经办机构对帐,确保入库数字准确一致。
(四)支付管理环节。各商业银行应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凭证,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代发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得从发放的社会保险金中扣除汇费、手续费和卡证费等费用。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工作。审计终结后,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对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违纪违规问题出具审计决定书。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积极组织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审计部门。
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规的行为。
二、建立社保基金协同监管工作机制
为了加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省成立由劳动保障厅牵头,财政厅、地税局、审计厅、监察厅、人民银行共同参加的社保基金协同监管指导小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部门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征收机构、发放机构、基金管理运营机构以及开户银行,均应认真落实社保基金目标管理责任,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查处挤占挪用社保基金行为,严肃追究违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违规行为发生在哪个责任单位,由该责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并将查处、整改情况及时通报协同监管指导小组。对于本级或本部门无法制止的违规行为,应当立即将违规事实和处理建议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协调开展专项检查。指导小组每年协调各部门对全省社保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主要采取现场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其中市级现场监督检查面不得低于50%.检查结果逐级汇总上报。
(三)定期交流基金管理情况。指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碰头会,听取各成员单位基金管理情况汇报,协商解决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违纪违规问题,研究制定加强基金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逐步实现监管手段信息化。各责任单位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社保基金管理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做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各地要力争用2年左右的时间,建成以社保经办机构、财政、地税、国库和银行等环节流转资金为监督对象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对基金的全程动态监管。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由中央、省、市、县财政部门分险种、按比例承担。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5%、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20%、投保人承担2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1%、市县财政补贴9%、投保人承担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1%、市县财政补贴9%、投保人承担40%。市、县财政的分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市、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也可动员龙头企业为农户承担部分保费。投保农户根据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省农垦集团投保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由地方财政提供的保费补贴,按现行预算管理体制由省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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