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程序是什么,征地补偿费如何管理?土地征用的程序是什么?征地程序如下:(1)制定征地方案。征地计划由被征地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其中,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区统一规划开发征用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用地需求制定。城市建设区以外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用地的征用,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实施,并根据城市建设用地申请情况制定建设单位或者建设主管部门。征地计划包括征地目的和用途、征地范围、类型和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和数量、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劳动力安置方式、原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等内容,等
(2)审查和批准。征地计划编制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批准农用地转用。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省人民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属于省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权属于国务院。(3)征地计划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应当在当地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进一步核实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和地上附着物,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和地上附着物拆除的具体方案。(五)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修改补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单位和农户支付相关费用,落实人员安置和地上附着物拆除计划。(6)土地清理和土地征用。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实施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清理被征地,组织实施征地和供地。二是土地补偿费如何管理。村集体作为一个抽象的主体,象征性地拥有其成员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根据法理,当村集体失去全部土地时,征地后的补偿费自然归村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处理:(二)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使用;“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村集体可以利用集体收入兴办集体企业,开展公益性建设。可以分给每户和被征地承包经营的村民。村集体依法处理征地补偿,应当承认其合法性。村集体划拨征地补偿款的,征地补偿款的权利依法转移,集体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因划拨决议而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村民会议决定违法侵害被征地农民权益的,可以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修改村民自治条例和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宪法、村民规章制度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含有侵犯人身权利的内容,村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违反前款规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二)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属于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所有者。在征地过程中,土地使用者应当赔偿因他人预缴收入减少而造成的权益损失。赔偿的性质与经济上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是一致的。他人,是指被征收土地的承包人,包括分包人。村民的收入是他们财产损失的货币补偿。因此,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与村民的其他财产相同,在性质上没有其他特殊含义。实践中,土地使用者测算三大补偿金额后,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费连同其他费用一并支付给村集体,由村集体负责处理。因为钱的所有权随占有转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村集体控制,村民对费用没有所有权。他们与村集体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享受青苗补偿费的村民的债务人,村集体必须将补偿费返还给村民,村民也可以向村集体行使给付请求权。(3)安置补偿的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向安置单位支付安置补助金;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向被安置人个人支付安置补助金或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经被安置者同意的被安置者。”安置补助,俗称“劳动安置”,是对有劳动能力但失去劳动对象的农民的安置。它有很强的个性。但是,安置补助的数额和支付标准不受征地数额的影响,其标准更多地涉及农民的个体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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