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合同在当事人就抵押事项达成合意时成立,但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待到办理抵押登记时,合同方生效。
房屋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设立的抵押权的成立,在合同生效前,它虽由合同约定,但只是一种可能性,并不实际存在,只有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抵押权才从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九十五条同时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一、普通债权可以抵押吗?
普通债权不可以抵押。抵押物权的客体是动产和不动产,普通债权属于权利,而不是动产或不动产,因此普通债权不能抵押。但是普通债权可以进行权利质押。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什么是流押条款,效力如何
流押条款,指债权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是禁止使用流押条款的,抵押权人不能要抵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前,抵押物归抵押权人所有。
当事人之间订有流押条款的,债权人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需要满足抵押权设立的前提条件,即不动产抵押权经登记设立;动产抵押权经抵押合同生效设立,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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