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长期找毒贩赊帐后无力偿还,于是用一支手枪抵毒资,警方在接到群众举报抓获该毒贩时,意外牵出涉枪案,四名涉案人员全部落入法网。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龚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陈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兰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撤销兰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份,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家住巫山县城广东路的瘾君子陈某购买了一支仿六四式手枪藏在家中。同年7月,因长期在同住县城绿豆包小区的龚某处借钱购买毒品吸食,陈某用该枪抵了龚某的借款。
龚某也是一位瘾君子,经常在宋某处赊帐,欠下宋某的毒品款3000余元,在宋某讨要欠款时,龚某因无力偿还,便用从陈某处拿来的手枪抵了欠下的毒资。
2009年12月14日,宋某将该枪交给家住巫山县城上升街的兰某帮忙修理弹夹,兰某将枪带回家中保管。同年12月22日,兰某请他人将该枪交到巫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两天后,兰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还审理查明,龚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2年3月被巫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4月11日刑满释放;陈某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1997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2年9月4日刑满释放;兰某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6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但宋某到案后积极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龚某、陈某采用以物抵债的方式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同时,两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兰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兰某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兰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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