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物权的含义及其特点有哪些
担保物权的含义是: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于(担保人之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保物权的特点有: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二、担保物权的期限
物权担保期限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期限,但是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三、担保物权要登记吗
按照担保物的不同,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有所不同: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特定财物必须登记,否则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规定自愿登记的财物,虽然不登记不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但是却不能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应当办理登记,担保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财产抵押的。
2.以记名股票和知识产权质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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