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欠债不还,债权人扣车属于违法行为。“扣车实现债务清欠”是一种典型的“非法实现债务清欠”。其违法性主要表现在非法采用强制手段剥夺对方对车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妨碍对方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实施侵权的债权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于扣车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一、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条件有哪些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条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
2、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对象。因此,代位权之所以能够产生,是因为债务人有权实现第三人;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行使并能够行使但不行使的权利。怠于行使的主要表现在债权期限到来后,根本不主张或者延迟行使权利;
4、债务人处于延迟履行状态,不积极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客观上无法偿还债务的,债权人的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危险,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二、承担补充责任的7种情形
补充的侵权责任,是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共同责任时的一种侵权赔偿责任,简称为补充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责任,主要发生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只有排在前位的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害时,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赔偿义务人赔偿。在这样的案件中,后位赔偿义务人承担的侵权责任为补充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一般保证的责任也可以认为是补充责任。(一)法定的义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补充责任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负有对他人的安全保护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义务。行为人违反这一法定义务,造成损害,与他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发生巧合,产生责任竞合,负有法定义务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补充责任。这是侵权补充责任的最基本类型。本案的情形就是这种类型的补充责任。学校对学生的保护义务就是法定义务,这个义务不履行造成的损害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为一个损害,构成了竞合关系。(二)约定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补充责任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中,约定有损害赔偿义务。当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合同的债权人损害时候,侵权行为人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债务人产生合同约定的损害赔偿义务。合同债务人的责任是补充责任。这种类型的补充责任最典型的是保险人与侵犯被保险人权利的第三人之间的责任竞合。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与他人的侵权行为致人损害构成竞合,也是这种典型的补充责任。(三)数个侵权行为偶然竞合而产生的补充责任数人因分别的侵权行为使他人遭受同一损害,又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各人对此损害均负全部责任,互为补充责任。例如,定作人的指示有过失,对受害人负赔偿责任,这是替代责任;而承揽人同时也有过错,对受害人负赔偿责任时,定作人与承揽人成立补充责任。
三、留置担保合同具体内容有哪些
留置担保合同的内容:
1、主债权。是指留置权人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要求债务人履行主要义务的权利,又称为原债权或本债权。
2、利息。指留置物即原物产生出来的收益,分为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对留置权来讲,主要是指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3、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的款项,也是违约方应承担的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4、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而对留置权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债权人损失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金须以债权人实际上有损失、并且该损失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有因果关系为前提。
5、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指留置权人在拍卖、变卖留置物的过程中所,费的金钱,如留置物估价费、拍卖费、催告通知费、诉讼费等。
6、留置物保管费用,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同时有权向留置人请求保管费用,如留置牛马时的饲养费、治疗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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