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13岁少女离家与男友待5天小伙涉嫌强奸罪被刑拘
13周岁的女孩离家出走5天没有消息,正当家人快要急疯了的时候,她却被人看见跟一名男子腻在一起。其间究竟发生了什么事?且听老师伯道来。这正是:
近在眼前实则远,不知孩子怎么想;工作一忙少沟通,发现不对悔已晚。
今天所讲的女主人公叫洋洋(化名),来自湖北。在老家读初中的她,前不久趁着暑假到温州游玩,和在温打工的父母住一块。
洋洋父母说,8月10日晚,他们见白天离家的女儿没回家睡觉,次日又找不到她,就到鹿城公安分局鞋都派出所报案,说女儿离家出走,手机却留在家里。
洋洋父母通过女儿手机里的通话记录和聊天记录,找到了与洋洋联系密切的几个人,不过警方一时无法确认他们的身份。
此后,洋洋的家人没日没夜地在大街上寻找洋洋。8月15日晚上,洋洋的堂哥在路上看见了洋洋,她正和一名男子亲昵地坐在摩的上,堂哥随即叫来亲友拦下两人。
看到父母着急的样子,洋洋说,身边的男子是她通过网络认识的男朋友,姓顾,今年24岁,这几天都跟他住在一起。白天,她在顾某租来的房间里玩手机、看电视,顾某在一鞋厂上班;晚上,两人一起去逛街游玩。
洋洋父母质问顾某,到底对洋洋做了什么。顾某说,他和洋洋发生了关系,但他和洋洋是真心相爱的,并且带洋洋见了他在温的父母。
洋洋的父母听了顾某的话后,当即报了警,说顾某强奸了他们的女儿。
鞋都派出所民警介绍,虽然洋洋说她是自愿的,但顾某明知洋洋未满14周岁,仍与她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涉嫌强奸罪。
目前,顾某已被鹿城警方刑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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