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一宅多户一般怎么补偿
在面对一宅多户的拆迁补偿问题时,根据最新标准,补偿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补偿费。具体而言:
1.土地补偿费:此费用通常基于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并可能高达其六至十倍。
2.安置补助费:这是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来计算的。
(1)需要安置的人数根据被征收的耕地数量与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之比来确定。
(2)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费:
(1)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通常按照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而成长期的农作物则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2)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如果无法移植必须砍伐,用地单位将按实际价值补偿。
4.除了上述补偿,还可能包括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如农田水利设施、水井、人工鱼塘等。这些补偿通常会参照相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二、拆迁补偿不合理应怎样处理
当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的情况时,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是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2.行政诉讼则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金额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2.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离婚时拆迁补偿款怎样分配
在离婚时涉及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首先需查看双方是否有约定。如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如无约定,则根据法律规定进行。
1.双方均为被拆迁安置人口: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经济条件进行分割。
2.仅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即使该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房屋来源,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并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3.拆迁安置房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此类房屋是绝对不能分割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
1.如果双方在离婚时对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法院不宜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2.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双方再有争议可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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