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您是A-1、A-2或G-1至G-4签证持有人的随从、服务人员或私人雇员,则可申请相应的A-3或G-5签证。您必须证明自己符合A-3或G-5类别的申请条件(例如,前任雇主开具的推荐信、以往同类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等等)。签证官需要核实雇主的官方身份以及雇佣双方开始(或保留)雇佣关系的意图。此外,外交人员的家庭雇员(A-3)和国际组织工作人员的家庭雇员(G-5)必须首先在美国国务院的外交机关办公室管理信息系统(OfficeofForeignMissionManagementInformationSystem,TOMIS)登记注册,然后才能申请签证。有关TOMIS登记注册的详细说明,请联系。(请点击链接)
2、A-3/G-5签证申请人必须与签证官面谈,除了无需缴纳签证申请费以外,其他方面均与正常流程相同。
3、A-3/G-5签证申请人必须向签证官证明其薪酬与所在工作地点的薪金水平相符,并且不会成为公共财政的负担。上述签证申请人还需出示雇佣双方共同签署的雇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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