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的交付所有权变了吗
动产交付后,其所有权确实会发生转移。这是基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根据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这意味着,一旦动产被交付,其所有权即从原所有人转移到新的占有人手中。
二、动产交付后权利变化
动产交付后,权利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方面。
根据第二百二十五条,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如果未经登记,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意味着,对于这些特殊动产,登记是权利变动的必要条件。
此外,第二百二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
1.简易交付是指,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那么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即发生效力。
2.指示交付则是,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第三人占有该动产,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来代替交付。
这两种交付方式都体现了动产交付后权利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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