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约提供担保。
(二)如实申报义务。
(三)容忍义务。
(四)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五)按期支付利息。
(六)按期返还借款。
一、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一)借款人享有以下权利:1、请求贷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交付贷款,并获得该笔款项的所有权;2、依合同的约定的方向使用借款;3、不能按期还款,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前向贷款人申请延展,最高可享受延展原定借款期限一半以内的时间;4、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借款。
(二)借款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需要提供保证的,借款人应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2、向贷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3、依合同确定的用途使用借款;4、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按《民法典》规定,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5、借款人应当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借款人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借贷合同往往涉及大量的金额,如何保证借款的安全收回是出借人的主要风险。因此借贷合同的事前风险防范就尤为重要。通常,在审查贷款合同时主要重视如下内容:
借款人不具有资格的主要表现形式为:
(一)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个人没有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合同一方虽然提供资格证明,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对于营业执照可以在各地的工商局网站可查询,对于身份证的真实性也是可以通过上网付费查询。要充分利用好,法院的被执行人信息网。
(三)虽合法成立的公司,但存在企业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根本无偿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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