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获得商标的商标权
获得商标的商标权可采取如下几种方式:
1、原始方式取得,即商标权人通过依法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的方式,取得商标专用权;
2、继受方式取得,例如,当事人通过与商标注册人订立书面转让协议的方式,取得商标专用权;
3、获得商标的商标权的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二、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怎样解决呢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的解决:
1、诚实信用原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是认定行使商标权与商号权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需要,是指导案件处理的依据和灵魂。
2、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贯彻在先权利原则要求在后形成的权利的设立和行使不得侵害他人在此之前已经形成的合法民事权利。
3、禁止混淆原则。无论是商标注册审查中对商标本身显著性和识别性的要求,在企业名称登记时对企业名称之间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况的禁止,还是在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场合侵权的认定,都要遵循禁止混淆原则。
《商标法》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三、怎样认定商标侵权中的商标近似
1、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2、人民法院认定商标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作为判定标准;
(2)对商标的整体进行对比,也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n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n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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