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司法解释为:盗窃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武器装备的行为。凡涉嫌盗窃武器装备的,应予立案。抢夺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采取来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方法,非法占有武器装备的行为。
一、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是什么?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窍、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的行为。盗窃,是指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抢夺,是指采取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方法非法占有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盗窃、抢夺的对象是部队在编的、正在使用的和储存备用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不包括已确定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因为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已不能直接形成部队的战斗力。武器装备,是指直接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武器又称兵器,是直接用于杀伤敌人有生力量和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器械。通常包括:冷兵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破器材、坦克和其他装甲战斗车辆、作战飞机、战斗舰艇、鱼雷、水雷、核武器等。武器系统通常包括:杀伤手段、投掷或运载工具、指挥器材。军事技术器材通常包括:通信指挥器材、侦察探测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装备、情报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野战工程机械、渡河器材、气象保障器材、军用车辆、伪装器材等。
军用物资是指除武器装备以外,供军事上使用的其他物资,如被装、粮秣、油料、建材、药材等。武器装备的重要零件、部件应以武器装备论。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军事动物,如军马、军驼、军犬、军鸽等,应视为武器装备。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不受部队隶属关系的限制,即这个部队的人盗窃、抢夺那个部队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现役军人盗窃、抢夺预备役部队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均属盗窃、抢夺部队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正在生产过程中,尚未交付部队的产品和物资,不能视为部队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
盗窃、抢夺军用物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本法第264条和第267条对盗窃罪、抢夺罪的数额标准从严认定。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具有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具有两种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二、判处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判处死刑的罪名有: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抢劫罪;组织越狱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贪污罪;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投降罪;战时临阵脱逃罪;军人叛逃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三、遗弃武器装备罪与它罪的界限
1、遗弃武器装备兼犯其他罪行的定罪
行为人在犯战时临阵脱逃、逃离部队等罪时,有时会同时遗弃武器装备,如行为人丢掉枪支逃离阵地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实际上分别实施了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和临阵脱逃、逃离部队的行为,其行为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实行数罪并罚。
2、区分遗弃武器装各罪与战时违抗命令罪的界限
在战时违抗命令罪中,违抗命令的行为本身就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依据,不需要再有其他具体的危害行为;而在遗弃武器装备罪中,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遗弃武器装备,违抗命令仅仅是限制条件,说明行为人违反并抗拒执行上级命令,但尚未达到战时违抗命令罪那样的严重程度。因此,在遗弃武器装备罪中,仅凭其违抗命令的行为本身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当然,如果行为人在遗弃武器装备罪中违抗命令的行为本身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符合战时违抗命令罪的构成条件的,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战时违抗命令罪论处。
3、区分本罪与破坏武器装备罪的界限
(1)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表现为消极地将武器装备丢弃不管,而破坏武器装备的行为表现为采取各种方法,积极地将武器装备毁坏;
(2)遗弃武器装备罪的主体只能是军人,而破坏武器装备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军人,也可以是非军人。
在具体案件中,如果行为人所采取的遗弃武器装备的方法必然造成武器装备毁坏或者灭失的结果,如飞行员无重大危险而弃机跳伞,或者故意将武器装备投人深海等,则应属于破坏武器装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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