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罪名?
时间:2023-03-11 08:51:14 2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的零部件、备附件等的处理

对此有几种不同意见:一是从武器装备的概念和性能来划分,凡盗窃、抢夺完整的武器装备而不是零部件,从而影响发挥武器装备效能的,就构成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罪,反之则构成盗窃、抢夺军用物资罪;二是从犯罪对象所处的位置来划分,主张盗窃、抢夺存放在仓库的零部件,构成盗窃、抢夺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上的零部件的,构成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罪。由于这类案件较难区别,所以必须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方法,从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出发,把握案件的性质。首先,对于盗窃、抢夺使用中的武器装备重要零部件,致使其丧失战斗效能的;应按破坏武器装备罪论处。其次,从武器装备上盗窃、抢夺不重要的附件、器材的,可按盗窃、抢夺军用物资罪处罚。如果盗窃、抢夺贮存于仓库中的武器装备重要零部件的,也应以盗窃、抢夺军用物资罪论处。

(二)本罪与盗窃罪和抢夺罪的法规竞合

《刑法》对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和盗窃罪、抢夺罪的规定存在完全的法规竞合关系,即本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和第267条关于抢夺罪的规定可以完全包括对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规定。当军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时,应优先适用本法第438条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论处。

对于抢夺军用物资的行为,显然是严重侵犯了军队部门的相关权益的行为,特别是对于军用物资是关系到部队作战行为的关键因素,如果造成了战斗任务的失败,那么还需要从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具体情况由法院进行认定。

枪支弹药和爆炸物都是处于非常危险的物质,任何的人都不能够抢夺这些危险物质,否则将会构成《刑法》438条所规定的抢夺类型的犯罪行为,毕竟这种行为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不特定人员的安全。

一、中国刑法对盗窃枪支和军用物资有何规定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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