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追诉物权的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物权产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追诉物权的,如果是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物权权利有哪些
1、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
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物权的性质,又称物权的特性,是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物权所固有的、本质的属性。
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物权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如债权的标志。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如果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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