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用尽是指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取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出售、使用、承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权人本人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合法投放市场后,任何人销售或者使用该产品,不再需要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不构成侵权。
实用新型专利权究竟保护什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根据上述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仅保护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提出的技术方案。一切方法,例如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同时,《审查指南》在第一部分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规定:
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以现有技术中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的,例如,以焊接、铆接等已知方法名称限定各部件连接关系的,不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
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将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例如复合木地板、塑料杯、记忆合金制成的心脏导管支架等,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
根据以上规定,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并不排除方法或材料技术特征的出现,但是其出现的前提是,该方法特征或材料特征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技术手段,不构成本专利的贡献性技术特征。
反过来说,当讨论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时,例如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虽然依审查指南的规定,应当考虑其技术方案中所有的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但这些被考虑的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必须被推定为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的采用不对本专利的创造性提供实质性贡献,否则该专利就将因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而应被宣告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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