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办理条件:1)申请人需实施超限运输车辆在相邻两市间以及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行驶公路;2)由承运人提出申请
二、办理材料
格式文书,原件需盖单位公章。可在公路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办事大厅下载。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按顺序优先选取其中一项;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申请人为公民时提交。
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的需要提交。
盖申请单位公章,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盖申请单位公章,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应当提交。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分厅”,进行注册或用户登陆,在“部门办事”中选择“江门市公路局”,并点击事项“超限车辆行驶全市省养公路的许可”;点击申请按钮,在网上办事大厅页面填写申请资料,并在附件上传页面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点击“提交”,上传数据至网上办事大厅。
2.受理。江门市公路局窗口人员审查资料,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或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同时告知适格申请主体或法律依据;②申请事项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④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审查。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后,审查人员在10天内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查。许可条件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两种方式,审查完成后,制作《路政许可呈批表》,交科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根据批准结果:①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②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广东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4.领取结果。被许可人可自行到公路行政服务窗口领取审批结果文书,或提前约定采用邮寄方式送达。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超限运输车辆在相邻两市间以及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行驶公路审批网上办事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江门市各市、区公路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江门市公路局行政服务窗口审查资料,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或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同时告知适格申请主体或法律依据;②申请事项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④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后,审查人员在10天内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查。许可条件审查包括形式审查(书面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现场核查、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听证等)两种方式,审查完成后,制作《路政许可呈批表》,交科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根据批准结果:①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②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广东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4.领取结果。被许可人可自行到公路行政服务窗口领取审批结果文书,或提前约定采用邮寄方式送达。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超限运输车辆在相邻两市间以及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行驶公路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10号5楼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公路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
440605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十九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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