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情鉴定的钱应该谁出
涉案伤势鉴定所需的相关费用应由何方承担?对于所有与司法鉴定相关的费用而言,这主要看是由谁来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
一般来说,某些受害者在向法院提起关于人身伤害赔偿的法律诉讼前,往往为精确估计应当得到的赔偿金额,而自行决定委派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然而,当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肇事方可能会以该鉴定结果仅为受害者单方面委托所产生,因此无效为理由进行反驳。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二、伤情鉴定的基本程序
程序如下:
1、委托;
2、受理;
3、初次鉴定;
4、复核鉴定;
5、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一般为24小时以内提出鉴定意见,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伤情鉴定的钱应该谁出”,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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