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夫妻一方单就亲子关系确认起诉的情形。针对这种起诉,法院应当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如适用民事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则有诸多需要商榷之处。首先谁应当是案件的被告?是子女本人还是父母一方,还是另一方父母与子女共同成为被告?对于非血缘关系的发生,无论起诉的一方还是要求被确认的一方均是无辜的,将被起诉一方列为被告不免牵强。其次,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一般应当收取诉讼费,亲子关系确认案件能否收取诉讼费用并确定由被起诉方负担?在亲子关系确认案件当中,对于被起诉方而言,不应存在败诉一说。不论事实如何,让被起诉一方承担诉讼费用有背人情伦理。再次,一审普通程序适用调解原则,亲子关系确认案件似乎不应适用调解,起诉一方与被起诉一方不能调解达成双方存在亲子关系或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协议。末次,一审普通程序适用对抗原则,被告可以对原告的诉请提出反诉,确认亲子关系案件中,反诉似乎没有存在的必要。要么存在亲子关系,要么不存在亲子关系。无论被起诉一方反诉与否,法院均会给出明确的判决。
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仅要求确认与婚生子女(或父母)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并不附有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抚养费和赡养费负担等请求,当事人之间无民事权益争议存在。这种仅要求确认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事件,属于典型的非讼事件。在德、日、台湾等大陆法系地区,非讼事件均被规定适用民事特别程序审理,确认亲子关系案件亦不列外。我国《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民事特别程序,但仅处理选民资格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宣告失踪和死亡案件、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亲子关系案件并未列入其中。依据确认亲子关系事件的性质和各国立法例,我国亲子关系确认案件亦应当适用民事特别程序审理。
综上,亲子关系确认案件宜适用民事特别程序审理。当然,该意见仅属法理探讨,在尚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能否适用民事特别程序审理确认亲子关系案件,仍然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对此,只能期待《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一、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如何确认
1、父母在社会上公开承认。
2、父母就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去公证处做公证证明。
3、户籍登记,这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去派出所上户口。在户籍册中载明其生身父母。
4、有直接证据证明其生父或生母是谁。比如,书信、音像材料等载明其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
当
生父或生母拒绝承认亲子关系时,可以通过的方法确认其生父母。亲子鉴定是运用高科技手段,通过对比遗传基因来确认血缘关系的一种手段,准确率很高,已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并为司法实践所广泛应用。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