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借贷凭证的实际情境中,倘若贷款方在实施财产转移行为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的那种“通过出让财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行情、入受他人财物价格显著高于市场水准,或以自身名义为他人物务进行担保等方式损害了债权人借款权利的实现”的不当行为,且此种行为已经被贷款方的相关利益关联者已知晓或者应该知晓,那么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废止其不当行为。
若债权人希望利用这一法律手段,就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五百四十条执行,即撤销权的运用是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为前提的。
此外,根据这一条款,债权人在运用撤销权时所需支付的必需费用将由贷款方全额负责,若发现其中涉及第三方的错误行为,应适当分配责任和支出费用。
因此,作为债权人,您完全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发起诉讼,请求法院废止贷款方的财产转移行为,并要求贷款方向您支付撤销权运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必需费用,同时要求第三方依据其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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