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的劳动关系就自然终止。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关系的呈现形式之一,是双方对建立劳动关系,及其劳动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
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劳动者继续依据用人单位的安排提供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管理和约束,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则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并未终止,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和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既不安排与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也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应当视为合同双方同意以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反之,如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并未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未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即双方没有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则应当认定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不再具有劳动关系。
员工失踪中止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如企业停产、转产、机构调整、联营,其有关停产、转产、机构调整、联营的期限可以作为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再如劳动者意外失踪的,也可以作为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因为劳动者意外失踪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只有当劳动者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劳动合同才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文71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