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1、第一次体检检查外科、内科、耳鼻咽喉科、眼科、口腔科、妇科、辅助检查。2、第二次检查新兵到达部队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和复查。经检疫发现患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隔离治疗,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经复查发现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兵役体检规定
身高标准:男性身长162cm以上,女性身长160cm以上,合格。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60cm,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58cm。体重标准: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个别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年龄条件:男青年:1、为当年(截止12月31日)年满18至20岁;2、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1岁;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岁;4、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5、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年龄可放宽到22岁;6、在读研究生可放宽到24岁。女青年为当年年满18至19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年满22岁以内。根据本人自愿,年满17岁的当年高中应届毕业生也可应征。下列情况不合格1、恶性征象;2、中度脂肪肝肝功能不正常,重度脂肪肝;3、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4、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5、各类阳性结石,肾盂积水;6、胆囊壁息肉直径超过5毫米;7、妇科子宫肌瘤或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其它问题(一)面部、颈部文身或瘢痕直径超过2CM,着短装身体其它裸露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其它部位文身或瘢痕(因颅脑、胸、腹部等手术造成的瘢痕除外)不影响正常功能和形象的,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条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一)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BMI<27;
(二)女性:17BMI<24。
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
(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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