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或者有配偶。
户口本中有婚姻状况一栏,依法应当据实填写。
具体的填写要求为:
根据本人的情况,已结婚的填有配偶,结婚后配偶死亡的填丧偶,结婚后离婚的填离婚,离婚后再婚的填有配偶,未婚的不填。
《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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