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父母婚后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投资方子女名下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不动产确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可按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视为双方共有。产权证以一方名义登记,但投资者有债务的,应当返还。
婚内父母出资的认定
婚内父母出资的认定如下: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有明确表示归一方个人所有的除外。如果在赠与时有明确表示归一方个人所有,则应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归个人所有。父母应当在出资时对出资的金额、用途、性质予以明确说明,如果出资为赠与,需要明确赠与的对象。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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