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生效但无法履行有哪些情况是否属
时间:2023-03-15 00:00:15 1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而生效,但未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规定,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不动产登记纠纷申诉规定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纠纷申诉规定是如果是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错误的情况之下的话,是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申诉。不动产抵押是在不动产上设定负担,直接关系交易第三人和后位抵押权人的利益,为了便于第三人与抵押人进行交易时作出合理预期,避免遭受损害;也为了方便债权人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以决定是否接受该物抵押担保,设定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登记。

《民法典》中对抵押登记的相关规定

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财产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要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规定,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财产为: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二、车辆抵押权设立是否需要登记

车辆抵押权设立需要登记。

首先是《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次是《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三、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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