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的,一般由承揽人承担安全责任。如果定作人有过错的,定作人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根据承揽关系可否认定为工伤赔偿
承揽关系不可认定为工伤赔偿。承揽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无法认定工伤,应按人身损害处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承揽人将工作交给别人后定作物有瑕疵由谁负责
承揽人将工作交给别人后定作物有瑕疵的责任承担有三种情况:
1、如果当事人有约定,承揽工作必须全部由承揽人独自完成的,承揽人不得将工作转由第三人完成,即使辅助工作也不例外,承揽人违反约定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定作人损失。
2、如果承揽合同中约定,承揽人将辅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仅对其完成的主要工作负责,第三人对其完成的辅助工作负责。
3、承揽合同中约定,承揽人将辅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与第三人对由第三人完成的辅助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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