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如何提供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据
在劳动仲裁诉讼环节中,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备劳动法律关系通常可依靠劳动合同作为最为直接、有力且具有说服力的依据。
若不能提供劳动合同以佐证劳动关系,则可以考虑运用其他相关证据来进行补充,如工资字条、用人单位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明细、工资支付凭单以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拨发的工作证件、出勤记录等等。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二、劳动关系仲裁后多久解除
经过劳动仲裁程序以解除劳动合同通常要耗时四十五个工作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接收到仲裁请求后的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必须作出相关裁决。
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需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的,最多可延长至十五个自然日。
但如逾越上述期限仍未能做出仲裁裁决的话,涉案当事人便有权就此项劳动争议事宜向国家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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