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责任归属:闯红灯引发的
时间:2023-07-03 22:21:51 3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闯红灯发生车祸,需要根据情况而定:1、如果是在人行道上,行人闯红灯,机动车没有超速、超载等违章情形的,行人可能是主要责任、机动车次要责任或无责任;2、如果机动车有超速、超载或其他违章形式,有可能是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如果行人不是在人行道上并闯红灯,机动车无违章的,机动车可能无责;3、机动车有违章情形的,机动车可能是次要责任。具体事故认定,只有交警的认定书才有法律效力。

苏州黄埭发生车祸案件通报

通报:3月31日14时03分,相城区黄埭镇春申路、华阳路路口发生一起四车追尾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无其他人员伤亡。经初步调查,肇事司机杨某某(男,43岁,台湾籍,住昆山市)驾驶白色丰田轿车先于13时45分,在黄埭镇春叶路与停在路边的车辆相撞后逃逸,行经春申路与华阳路路口时,追尾前方同向等候红灯的白色本田轿车,并导致连环追尾前方两车,致四车相撞,其中被撞白色本田轿车司机郭某某(男,28岁,射阳人)受重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杨某某已被警方控制,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五)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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