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抢夺警察配枪往往会被判定为具有严重性质的袭警犯罪。
这是因为抢夺警察手中持有之枪械是一种极端严重的非法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对涉事警察的生命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而且进一步损害了警方执行公务的权威性与合法性特征。
此外,此类行为所引发的后果不仅仅局限于对警察个人的直接伤害,更为严重的是它实质上破坏了我们社会正常运转所需的法律秩序以及执法环境的稳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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