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申请;
4.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6.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审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和商标撤销复审案件。
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依椐商标法之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依法裁决的案件。
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商标撤销复审案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规定依职权主动撤销注册商标或对连续三年内不使用商标的撤销请求做出是否撤销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商标法规定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备注: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复审的时间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如有特殊原因,可在期满前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为三十天,但需提交延期的证据材料如邮局或居委会的证明。证明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晚了的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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