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审理可以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情况。
1、书面审理
书面审理仅适用于两种情况:
(1)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书面审理;
(2)在简易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而决定书面审理。仲裁庭的这一决定,基于仲裁规则的授权,也基于双方当事人仲裁协议中的授权,因此应当视为是双方当事人对开庭审理的事先弃权,而交由仲裁庭斟酌决定适当的审理方式。在书面审理中,仲裁庭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提出问题,当事人也可以用书面方式陈述事实和意见,进行辩论。仲裁庭在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后,作出裁决书结案。
2、开庭审理
除了书面审理的特殊情况外,在其他情况下,案件均应开庭审理。仲裁庭事先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书面的开庭通知,以便当事人为参加开庭作好准备。一方当事人收到了开庭通知而不出席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或缺席裁决。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可以委派代表人、代理人、证人、翻译人员和专家出席。其中代表人和代理人可以代为当事人陈述意见,证人、专家仅在就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作证时作出陈述,当事人可以要求证人在不作证时不出席开庭审理。
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庭在开庭审理时,一般采取纠问式的开庭,仲裁员主导开庭程序的进行,在不偏袒当事人、不引导当事人的情况下,可以就仲裁员关心的与本案有关的任何事实和法律问题向双方当事人的出庭人员提问。仲裁员很少采用“证据发现”和“交叉询问”的方法来进行仲裁程序。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开庭方法有特殊约定,包括当事人约定采用辩论式而非纠问式开庭,采取“证据发现”和“交叉询问”的方法开庭,仲裁庭应当遵守当事人的这一约定。
开庭审理包含了许多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在程序问题的处理上,仲裁员应当按照仲裁规则行事,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和公正的机会陈述意见。在实体问题上,仲裁庭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进行调查。“谁主张、谁举证”是仲裁审理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有义务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在特殊情况下,仲裁庭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也可以指定独立的专家提出专家意见。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仲裁庭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和专家意见,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有权在开庭审理时进行质证。如果证据是在开庭审理后才提交的而且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同意以后提交的证据不再当庭质证,则庭后提交的证据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予以质证。对于当事人提交过迟的材料和证据,仲裁庭可以拒绝接受。
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可以作出庭审笔录和录音。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庭可以作出庭审要点由当事人和/或其它仲裁参与人签字或盖章,国内仲裁案件的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笔录应当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盖章。
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同意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调解。无论调解成功与否,仲裁员均可在以后的仲裁程序中自动恢复其仲裁员身份,直至终止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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