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签署时应当注意的法律事项
时间:2023-05-16 17:06:07 8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合伙合同签署时应当注意的法律事项

合伙合同签署时应当注意的法律事项如下:

1.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必须合法。

2.合伙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

3.在合伙合同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合伙企业。

4.合伙合同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方可成立。

二、合伙合同的条款有哪些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8条规定了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三、合伙纠纷合同履行地应该怎么确定

合伙纠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是: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n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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