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即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国家公务人员犯罪的,同样还是犯非法拘禁罪。一般对于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人,按照如下标准进行处罚:非法拘禁的,法院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对行为人进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使被拘禁人重伤,应该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对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加重结果在主观上出于过失;二是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加重结果与当事人的非法拘禁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后者属于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是指当事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故意使用了超出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以外的暴力进行伤害和摧残,导致被害人伤残或者死亡,且此暴力行为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不存在内在联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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