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两男子为索要高利贷非法囚禁他人触犯法律仍不知
多次索债未果,恼羞成怒囚禁他人
2015年1月28日,一名女子向警方报案,称自己的哥哥匡某被人关起来了。
原来,匡某因为赌博,欠了郭某和罗某一万元高利贷。由于多次索债无果,郭某和罗某电话联系匡某在三三一医院碰面。
在医院附近的小卖部,郭某和罗某对匡某恶语相加,威胁他赶快还钱;与此同时又对匡某拳打脚踢,施以暴力。为了迫使匡某还钱,他们来到匡某家中,想要找出其住房公积金卡。搜寻未果,二人恼羞成怒,将匡某带到株董路附近的闲乐608房间,继续逼迫匡还钱。后经匡某妹妹报案后,匡某才被解救出来。
非法拘禁他人,触犯法律仍不自知
我们也只是想吓唬吓唬他,让他赶快还钱,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在审讯时,郭某和罗某交代,二人只是追债心切,况且他们主动将匡某的位置告诉了他的妹妹,还打开了房门,一直觉得这样的行为是合法的,没想到这样的行为竟然触犯了法律。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郭某伙同罗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对他人有殴打行为的,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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