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解决我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及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确保2016年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分配管理的实施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甘肃省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驻甘部队和武警部队官兵住房保障社会化的通知》、《酒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敦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敦煌市城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出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分配方式
此次分配保障性住房采取配租和共有产权配售两种方式进行,其中配租65套,位于迎宾花园北区保障房1#、2#楼50套,位于阳光新区保障房小区3套,位于兰馨花园12套,面积均为50平方米;共有产权配售173套(产权比例为个人占70%,政府占30%,配售基准价为市物价局核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的房屋销售价格的70%),位于安居苑小区20套,面积为67.02平方米,迎宾花园北区保障房1#、2#楼153套,面积为51.11平方米。
二、组织实施
分配工作由敦煌市2016年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市委组织部、财政、监察、公安、民政、人社、工商、总工会、房管、物价、税务、公证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和沙州镇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保障性住房配租条件
1.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具有沙州镇常住户口两年以上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2.旧城改造征收片区中符合条件的政府直管公房承租户;
3.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
4.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以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服役期间伤残达到一至四级的退役军人中住房困难家庭(无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
5.驻敦部队和武警部队干部、士官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并符合本部队规定的保障性住房配租申请条件的家庭。
(二)申请共有产权配售条件
1.中低收入家庭申请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沙州镇常住户口两年以上无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9010.6元(以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158元的70%计算,月收入低于1584.2元),申请受理之日前一年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3)本人及家庭成员无购买商品房能力。以下情况视为有购买商品房能力:本人及家庭成员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干部职工及退休人员或私营企业经营者。
2.新就业且不具备买房条件的大学生申请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毕业未满6年的大学生;
(2)在敦煌市机关事业单位或市属各类企业(不含驻敦单位)就业一年以上;
(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且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及申请人配偶的父母无住房资助能力。下列情况视为有住房资助能力: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及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市区拥有住房且每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申请人的父母及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干部职工及退休人员或私营企业经营者;
(4)在本单位缴纳养老等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自申请之日算起满一年,不含补缴)。
3.来我市务工三年以上的无住房人员申请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敦煌市沙州镇居住证;
(2)在我市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三年以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我市无住房,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保障住房也未购买商品房。
4.旧城改造征收片区中符合条件的政府直管公房承租户;
5.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
6.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以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服役期间伤残达到一至四级的退役军人中住房困难家庭(无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
7.驻敦部队和武警部队干部、士官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并符合本部队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配售申请条件的家庭。
(三)其他条件
1.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以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服役期间伤残达到一至四级的退役军人中住房困难家庭(无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申请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不受收入限制;
2.申请人及家庭共同居住人同时满足配租和共有产权配售条件的,只能申请其中一种类型的一套住房,不得同时申请两种类型的住房;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必须是同一户口薄(配偶不在同一户口簿需提供相关户籍证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家庭成员一年内无分户行为;
4.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无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5.申请家庭成员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公租房、集资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
6.中低收入家庭中拥有当作生产工具使用的机动车,价值不超过7万元(机动车价值以购车发票或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机动车评估价值为准)。
四、申请配租保障性住房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配租保障性住房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4.有房户须提供现居住房屋的所有权证或相应权属归属证明;租房户须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和租金交纳凭据;
5.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情况证明,有车辆信息的还需提交购车发票或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机动车评估价值资料;
6.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情况证明;
7.工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注册经营情况证明;
8.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营业额及纳税情况证明;
9.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旧城改造征收片区公房承租户申请配租保障性住房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甘肃省公有住房租赁证》;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房屋征收协议;
4.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情况证明;
5.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情况证明;
6.工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注册经营情况证明。
(三)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申请配租保障性住房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用人单位和人社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出具的同意申请证明材料。
(四)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以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服役期间伤残达到一至四级的退役军人申请配租保障性住房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获得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的荣誉证书,复退军人需提供复退军人证书以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证书或服役期间伤残达到一至四级的伤残证书;
4.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情况证明。
(五)驻敦部队和武警部队干部、士官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申请配租保障性住房需提交以下材料:
1.军官证或士官证复印件;
2.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户主页和家庭成员页复印件(申请人和家庭成员不在一个户口本上的须提交由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应关系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3.申请人在本部队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申请共有产权配售保障性住房需提交的材料
(一)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共有产权配售保障性住房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户口本户主页和家庭成员页复印件(申请人和家庭成员不在一个户口本上的须提交由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应关系证明);
3.有房户须提供现居住房屋的所有权证或相应权属归属证明;租房户须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和租金交纳凭据;
4.公安机关提供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机动车辆登记信息情况证明;
5.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情况证明;
6.工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工商注册经营情况证明;
7.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纳税人营业额及纳税情况证明;
8.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缴纳住房公积金信息证明;
9.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新就业大学生申请共有产权配售保障性住房需提交以下材料:
1.大学毕业证复印件;
2.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户主页和家庭成员页复印件(申请人和家庭成员不在一个户口本上的须提交由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应关系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3.配偶、父母和配偶的父母基本情况及住房情况证明;
4.社保部门提供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证明;
5.就业情况证明;
6.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缴纳住房公积金信息证明。
(三)来我市务工人员申请共有产权配售保障性住房需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薄、敦煌市居住证;
2.申请之日前三年的劳动合同和缴纳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证明;
3.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收入说明;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和敦煌的住房证明;
5.用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旧城改造征收片区公房承租户申请共有产权配售保障性住房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甘肃省公有住房租赁证》;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房屋征收协议;
4.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情况证明;
5.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情况证明;
6.工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注册经营情况证明。
(五)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申请共有产权配售保障性住房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用人单位和人社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出具的同意申请证明材料。
(六)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以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服役期间伤残达到一至四级的退役军人申请共有产权配售保障性住房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获得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的荣誉证书,复退军人需提供复退军人证书以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证书或服役期间伤残达到一至四级的伤残证书;
4.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情况证明。
(七)驻敦部队和武警部队干部、士官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申请共有产权配售保障性住房需提交以下材料:
1.军官证或士官证复印件;
2.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户主页和家庭成员页复印件(申请人和家庭成员不在一个户口本上的须提交由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应关系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3.申请人在本部队的住房情况证明。
六、申请办理程序
(一)申请保障性住房配租办理程序: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配租保障住房的,由申请人向申请人居住地所辖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保障性住房配租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各社区对照申请人填写的《保障性住房配租申请表》进行初审。审核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沙州镇;
3.沙州镇对各社区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后转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对申请家庭的低保资格进行审查后转市房管局;
5.市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资格。具备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愿交纳2万元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设施保证金;
6.旧城改造征收片区中符合条件的政府直管公房承租户的申请由市房管局负责受理审核。
(二)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共有产权配售住房办理程序:
1.中低收入家庭申请配售保障性住房的由申请人向申请人居住地所辖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共有产权配售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各社区对照申请人填写的《共有产权配售申请表》进行初审。初审时,按照低收入家庭标准,依据《甘肃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酒泉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初步核算,各社区组建家庭收入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评议,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家庭名单,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沙州镇;
3.沙州镇召开联评会议,对各社区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签署核准意见经主要领导签字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家庭转送市人社局;
4.市人社局按照相关要求对低保户以外的申报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核准,签署核准意见并经主要领导签字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家庭转送市民政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5.市民政局依据《甘肃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酒泉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根据个人申报、社区评议、沙州镇联评情况和各相关部门及有关机构提供的数据,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定,出具核定证明,在申请表中签署核准意见并经主要领导签字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家庭转送市房管局;
6.市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予以确认资格。具备配售资格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10万元房屋预售款。
(三)新就业大学生和来我市务工三年以上无住房人员申请共有产权住房办理程序:
1.由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共有产权配售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用人单位对照申请人填写的《共有产权配售申请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人社局;
3.市人社局对申请家庭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资格,并将名单转市房管局。具备配售资格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10万元房屋预售款。
(四)获得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英模人员申请保障房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主管单位提交申请后,由申请人主管单位负责核实相关证书和其他资料,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将最终确定的名单转房管局,由市房管局分配房屋。
(五)荣立一至二等功的复转军人、服役期间伤残达到一至四级的退役军人申请保障房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民政局提交申请后,由市民政局负责核实相关证书和其他资料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最终确定的名单转市房管局,由市房管局分配房屋。
(六)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申请共有产权配售保障性住房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委组织部提交申请后,由市委组织部负责核实相关证书和其他资料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最终确定的名单转市房管局,由市房管局分配房屋。
(七)房屋征收征区符合保障重要条件人员申请保障房办理程序:
针对房屋征收工作的特点及其特殊性,旧城区改造片区中,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被征收人,按照《保障性住房分配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程序由市征管局分批次组织征收人到社区进行申请,申请时间不受本方案实施步骤限制。
(八)驻敦部队和武警部队干部、士官申请保障房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驻敦部队或武警部队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保障性住房配租申请表》或《共有产权配售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驻敦部队或武警部队对照申请人填写的《保障性住房配租申请表》或《共有产权配售申请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本部队师(旅)级以上后勤部门审核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资格,并将名单转敦煌市房管局;
3.市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予以确认资格。申请配租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愿交纳2万元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设施保证金;申请共有产权配售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10万元房屋预售款。
(九)选房及办理入住程序:
1.本次保障性住房分配房屋分为保障性住房配租和共有产权配售两大类,按照两大类由市房管局、沙州镇及相关单位组织申请对象分别进行公开抓阄,通过抽签选房抽取保障性住房具体房号;
2.在现场公证下,由市房管局、沙州镇及相关单位组织申请人分批次进行摇号或者抽签。第一类申请配租的家庭分两批次进行抓阄:第一批安排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一级或二级残疾、双目失明、不能走动的麻痹症患者和70周岁以上老人的申请家庭投放较低楼层进行抓阄;第二批安排剩余申请家庭进行抓阄。第二类申请共有产权配售的家庭分三批次进行抓阄:第一批安排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一级或二级残疾、双目失明、不能走动的麻痹症患者和70周岁以上老人的申请家庭投放较低楼层进行抓阄;第二批安排选择共有产权配售的最低收入申请家庭进行抓阄;第三批安排剩余申请家庭进行抓阄。
现场抓阄由各社区通知申请人本人参加,本人不能到场的可以委托他人参加,委托他人的必须进行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抽取保障性住房具体房号的保障对象,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权利,由轮候的申请人依次抽取;
3.选好房的申请人到市房管局办理入住手续。购房人按要求缴纳两年物业费等费用,并到市公证处对购房合同进行公证。申请人自签认分配房源之日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未按时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实施步骤
分配工作从2016年12月26日开始,2017年2月28日结束,分六个步骤实施:
(一)申请登记阶段(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8日):沙州镇各社区及各相关单位及时受理居民和相关申请人的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初审。
(二)初审结果公示阶段(2017年1月9日至2017年1月15日):各社区及相关单位将初审结果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示栏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资格复审阶段(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22日):各社区将初审公示后无异议的申请人材料上报沙州镇进行复审。沙州镇对各社区初审结果进行入户调查和核实。
(四)家庭经济状况审核阶段(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2月12日):沙州镇将复审无异议的申请人材料转人社局,人社局对家庭收入状况进行核准后转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转市房管局。各相关单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移交市房管局。
(五)资格确认阶段(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2月24日):市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敦煌市文化旅游报、市政府网站和各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资格进行确认并书面告知沙州镇,由沙州镇通知取得资格的申请人做好房屋分配准备工作。
(六)公开抓阄分配阶段(2017年2月25日至2017年2月28日):由市房管局、沙州镇及相关单位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分配房屋的类型、申请人年龄、残疾程度等确定分配顺序,各社区组织取得分配资格的申请人在公证人员的全程监督下进行公开抓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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