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父母生病产生的医疗费用责任分配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子女双方都有同等且平等的义务。
他们应分别承担各自所需负担的那一份。
但从实际情况出发,尤其是在拥有大格局的家庭关系中,更加注重家庭和睦相处,因此一般在处理此类事情时,家庭成员间会以平等为原则,采用“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则提供劳务支持”的方式进行调整。
身处亲情与父母健康这样复杂而重要的情境之下,即便是金钱,似乎也变得没那么不可或缺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孩子、成年人还是老年人,都需要同时也包括成年人对年长亲人的赡养、协助以及保护义务的遵守。
这些道德价值观不仅是民族精神的体现,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全文71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