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登记的具体程序
(一)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三)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四)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办理离婚的相关规定
办理离婚的相关规定是:离婚的形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诉讼离婚是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后,能确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三、办理离婚手续必须到登记的地方吗
办理离婚手续不是必须到登记的地方。
(一)如果是协议离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
(二)如果是起诉离婚,则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办理。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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