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担保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形
时间:2023-03-17 08:33:01 1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起诉。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二)请求。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三)承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一、担保有诉讼时效的中断规定?

担保有诉讼时效的中断规定,保证期间,其实也就是除斥期间,是按照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的,或者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好的保证期限内,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权将持续存在。只要债权人向其相对应的一般保证人提起了诉讼或是总裁之后,或者是向拥有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了相应的需要承担一定保证义务的要求时,债权人的请求权就得到实现了,其保证的期限也就终结了。紧接着就是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就此开始了。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相对应的起算方式是略有不同的。

一般保证债务相应的诉讼时效起算相关的条件和时间是:

通常情况下,其起算的前提条件应该是债权人决定对主债务人提起相应的诉讼或者是仲裁之后,当其判决生效的那一天开始起算。如果债权人消极对待,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在保证期限之内并没有向主债务人提起相关的诉讼或者是仲裁,将很快失去自己的诉权,也就相当于其保证债权已经消灭,而其中的保证人则免除了相应的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相应的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相对应的条件和时间是:

具有连带责任保证的相关债权人在其保证期间满之前,应该要求其保证人承担自己的保证责任,而且从债权人提出要求的那一天就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相应的诉讼时效了。它不用等到主债务人提起相应的诉讼或是仲裁,也不用等到其判决生效,只需要在其法定的保证期限之内提出要求即可。

二、担保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

担保诉讼时效是不能中断的,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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