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性在农村土地权益保障问题
时间:2023-09-08 17:00:19 3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女性通常无权拥有宅基地,但她们可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不能分割也不能归个人所有的,但是农村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予以分割。

离婚女性通常无权拥有宅基地,但她们可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不能分割也不能归个人所有的,但是农村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予以分割。

离 婚 女 性 能 否 拥 有 农 村 宅 基 地 ?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只有具有农村户口的人才有资格享有。因此,离婚女性作为离婚当事人,无法享有农村宅基地。然而,我国法律并未禁止离婚女性使用宅基地。离婚女性依然可以依法处理自己的农村宅基地问题。她们可以依据当地农村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宅基地过户手续,将宅基地使用权移转至自己的新户籍所在地。另外,对于离婚后无生活来源或者生活困难的女性,我国还出台了相关的扶贫政策,为她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因此,离婚女性在依法处理农村宅基地问题时,享有与男性同等权利。

离婚女性通常无权拥有宅基地,但她们可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不能分割也不能归个人所有的。然而,农村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予以分割。因此,离婚女性可以依据当地农村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宅基地过户手续,将宅基地使用权移转至自己的新户籍所在地。同时,针对离婚后无生活来源或者生活困难的女性,我国还出台了相关的扶贫政策,为她们提供必要的帮助。离婚女性在依法处理农村宅基地问题时,享有与男性同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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