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如何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依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二、南宁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的受理条件
一、《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八条登记机关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医疗机构按照登记机关初审后书面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及内容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
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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