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回避的办案人员没有回避。即承办人与其承办的案件的处理结果之间有利害关系,或与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具有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先裁决,后取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宪法所确定的一切执法机关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据此,行政主体应在查清事实后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先裁决,后取证。凡是先裁决,后取证的,都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性质。
3、没有进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必须进行的步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处罚(当场处罚除外)程序是,传唤、讯问、取让、裁决。公安机关未经过传唤、讯问所作的处罚裁决,属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4、未办理法定手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所作的吊销卫生许可证或者罚款5千元以上的决定,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所作的这两类处罚决定,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亦属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对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的审查
行政程序包括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相应地,法院对行政行为制作程序的审查也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具体法定方式的审查,行政行为的方式主要是指行政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根据外在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和非要式行政行为,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的方式有明确规定的,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采用书面形式,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如果缺少书面决定书,即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予以撤消。
2、对具体行政行为法定步骤的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步骤,即行政活动的必经阶段。从理论上讲,在行政行为的制作过程中,缺少或不必要地增加步骤都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应依法判决撤消,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查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步骤,通常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具备那些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程序权利。如:《行政处罚法》规定,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步骤为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最后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相对人。如果缺少任何一个步骤,即属违法,应判决予以撤消。
3、对行政活动顺序的审查,行政活动的顺序即行政机关完成行政行为必须经过的各个步骤的先后次序,它是在总结行政执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抽象出来的程序规则。例如先取证后裁决、先听取意见后裁决、先裁决后执行等等,这就是依法行政原则对行政行为过程的基本顺序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颠倒了顺序,均应当认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4、对法定时限的审查,行政活动在一定时限内开始或完成,不仅是行政效率的要求,而且在诸多行政领域已经成为法律上的义务。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作了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遵守,否则就违反法定程序。
5、审查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无论他是否依法履行了职责,也无论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上是否公正,都属于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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