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听资料具体包括哪些表现形式
视听资料具体包括的表现形式有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等载体上所存储或记录的声音或图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情形有:
1.直接指向证明对象的声像资料是视听资料。
2.起固定证据作用的声像资料是视听资料。
3.证明侦查程序的合法性的声像资料是视听资料。
二、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三性是什么
1.客观真实性。是指证据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有效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2.关联性。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3.合法性。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三、有非法收集视听资料的情形的怎么办
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报案、控告、举报。如果经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确有该情形的,则应提出纠正意见,如果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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