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只有?渝文备〔2013〕258号文件对于拆迁的补偿标准规定。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有关事项的通知
涪陵府发〔2013〕95号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的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地面积及所在地区标准计算:一类地区16000元/亩;二类地区15000元/亩。一、二类地区范围见附件1。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5000元。
(二)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按被征收土地的耕地面积计算,标准为元/亩。
经济林木补偿按附件2所列标准执行。
林地的林木补偿按《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地上构(附)着物实行据实清理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
(三)房屋拆迁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按附件4所列标准执行。
搬家补助费: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1000元,3人以上的户每增加1人增加200元,但每户不超过3000元。临时过渡户按2次计算。
过渡费:标准200元/人·月。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农房异地迁建的,过渡时间按6个月计算。
搬迁补助费:属住房货币安置和农房异地迁建的,每人一次性发给1000元搬迁补助费。
二、本通知自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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