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4项规定,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处罚。
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部陆续公布了一批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包括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等几十种。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不仅破坏了农村环境,还直接影响着农业安全和人体健康。对这种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将给予严厉处罚(由相关单行法律规定),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拒不改正如何认定?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的;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完成责令改正文书规定的改正要求的;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核查的,都认为拒不改正。只要是没有及时改正或者不配合检查,都可认为拒不改正。
如果新项目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农药的,发展改革委不会发路条(允许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不会通过核准,环境保护部门也不会批准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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