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重婚罪的审判,我国民事法庭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以下几个准则进行量刑判决。
首先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情形,即在已有亲密配偶存在的前提下,再次与其他人缔结婚姻关系,或者明明知道他人已有配偶,仍然与之正式或者非正式地组建家庭的行为,对此应当判处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刑事拘留。
其次,“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也被列为重婚的形式,这里所说的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不仅是狭义上的知晓对方已婚的状态,还包括认识到对方已经与他人缔结婚姻且未履行离婚手续等实质性状况后,仍选择与其结婚的情况,此类型的行为被视为刻意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
重婚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它的犯罪指向是破坏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这也是其犯罪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在客观层面来看,犯罪行为人必须要有符合重婚罪要求的不良行为。
这不仅仅包含了有配偶的人再次与他人结婚的情况,同时也包括了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但仍与其结婚的行为,这些都属于重婚罪的范畴。
再次,犯罪的主体可分为两类,即有配偶的人和没有配偶的人两种群体。
最后,在主观方面,犯罪行为人对有配偶和无配偶的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明确带有恶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却仍然与其结婚,或者自身已有配偶却故意与他人结婚。
如果没有配偶的一方并未真正了解别人的婚姻情况而与其结婚或以夫妻名义生活,那么这个没有配偶的一方并不构成重婚罪,反之,有配偶的一方才可能触犯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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