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悉,本市自2004年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为了助更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了解相关政策和经办续,市社险中心制订了相关的经办办法。
各类企业如何给职工上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工商登记注册各类企业,都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部职工(包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伤保险费。按照规定,只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中驻津、外省市驻津、部队驻津单位及其职工,均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的同时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保险。
-用人单位何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已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到原办理登记的社保分中心办理工伤保险登记。2004年1月1日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在2004年1月30日前,向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2004年1月1日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按照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2004年度为780元),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2004年度为3900元)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如何申报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于每月的8日前,向所属社保分中心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经核准后在3日内以货币形式缴纳。缴费数额为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如何办理工伤职工登记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需在工伤认定当月的26日至次月10日前,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工伤职工登记手续。填写《天津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并提供工伤职工公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工伤职工停薪期确认通知原件;治疗医院提供的《住院通知书(单)或《诊断证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因工死亡的,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
职工因工致残享受哪些待遇
-参保职工个人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保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具备哪些条件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须具备的条件是:一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为职工足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或者患职业病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在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的预备性或者是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在因工外出期,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职工应享受哪些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工伤认定后可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工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工的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4级工伤职工退休后其工伤保险关系否保留
伤残等级为1-4级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人单位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退休审批表,到属社保分中心办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时停止享受伤残津贴,保留工伤保险关系。
-什么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内享受哪些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领取原工资福待遇的期限。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的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并享受一次性伤残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具体标准见下表)。达到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本养老保险待遇;当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至四级伤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伤残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工伤津贴
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的90%
二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的85%
三级20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的80%
四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的75%
说明:1.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残津贴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的,享受哪些待遇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经工伤职工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五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03年度为1309元),六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七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伤残为5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如何确定工伤职工伤前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工伤前缴纳工伤保险费满12个月的,以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本人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满12个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2个月的,以工伤前12个月养老保险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本人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满12个月,又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以职工工伤前12个月的工资和缴费工资合并计算出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本人工资;参加工作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参加工伤保险或养老保险月数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本人工资。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怎么办
已经领取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0%以上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如何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护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后,由用人单位每月10日前,向所属社保分中心申请核定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填写《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核名册,并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三)原件;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核定表;缴费不满12个月的,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经社保分中心审核确定后,于每月18日前将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到工伤职工手中。
对于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每年1月份要通过本人单位向社保分中心提交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领取资格证明。未能按时提交的,社保中心从2月份起暂停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待补交《领取资格证明后,再对其享受的工伤待遇进行补支付。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能否一次性领取,须办理哪些手续
伤残等级为1-4级的工伤职工,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的,最高不超过15年。申请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的,由用人单位填报《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核名册,同时提供工伤职工常住地不在本市的证明和本人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的书面申请。经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由社保分中心通过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或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是多少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申领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须办理哪些手续
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伤残等级为1-4级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由用人单位向所属社保分中心申报核定丧葬补助金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同时申请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申报时要填写《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核名册,并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经审核确定后,由社保分中心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给工亡职工直系亲属。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是多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从何时开始享受抚恤金待遇
供养亲属从工亡职工死亡后的次月开始享受抚恤金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否可以一次性领取,须办理哪些手续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其领取标准为:子女不满十八周岁的计算至十八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最高不超过15年。
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通过用人单位办理手续。除提供按月领取抚恤金规定的材料外,用人单位还要填报《天津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审核名册,提供本人一次性领取抚恤金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对于符合规定的,由社保分中心将一次性抚恤金拨付给用人单位,通过用人单位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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