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X勇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时间:2023-06-05 11:46:53 4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渝四中法刑终字第73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X勇,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苗族,大学文化,干部,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梁利军,重市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X勇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07)黔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石X勇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原审被告人石X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X勇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石X勇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石X勇撤回上诉。

黔江区人民法院(2007)黔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冉X华

代理审判员蒲X明

代理审判员钟X锋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X周

全文51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有期徒刑 最新知识
针对石X勇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石X勇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