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贷款方未能清偿其债务,因而面临入狱之灾,此种情况便可被视为"追求扶养费、赡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离世"的特殊情况。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决定终止执行程序。
这就意味着,倘若贷款方因无法偿还债务而身陷囹圄,并且在服刑期间不幸去世,那么他所背负的债务或许无需再行偿还,除非有其他相关法律条款或债权人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追讨欠款。
然而,这个问题的答案并非绝对的,因为是否需要入狱还需考虑到诸多具体情况,如贷款方的经济状况、是否拥有可供执行的资产等等。
若贷款方在服刑期间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却故意拒不履行,那么他可能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而言之,是否需要入狱还需依据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若贷款方确实无力偿还债务且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终止执行条件,那么他或许无需继续服刑。
反之,若不符合此类条件,则他可能仍需承担偿还欠款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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