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外执行以后有犯法还能监外执行吗
立即进行判决,取消相应的监外执行。如果是缓刑,来并在缓刑期内再犯罪,会被撤销缓刑,且新旧两罪并罚。
《刑法》
第七十七条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百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度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知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道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判刑后可以监外执行吗
没有法定的理由是不能的。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三、监外执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司法机关之间配合衔接不到位,交付与执行脱节
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等司法机关在对监外罪犯交接执行中由于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机制,导致交付与执行工作脱节。如人民法院对罪犯宣判缓刑、管制后,应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交或邮寄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并通知缓刑、管制罪犯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但罪犯是否报到,派出所是否接收,公安、法院互不通气,交接环节存在漏洞,为罪犯脱管失控埋下了隐患。
2、执行机关监管工作松懈,缺乏规范化管理
按照法律规定,监外执行罪犯应当归该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监管,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原所在单位予以协助、配合。但在实践中,个别公安派出所由于缺乏对监外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存在有“重办案、轻监管”的执法观念,往往只注重刑事案件的侦破,而疏于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考察,在人、财、物大流通的社会转型时期,这些非监禁刑的服刑罪犯极易失控脱管,使行刑活动、监管组织形同虚设,刑罚效果无从体现。
这类人员在申请时,应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如因为自身疾病的,应该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出具相关的疾病鉴定证书。我国的监狱向上级部门进行申请,司法部门根据这类人员的实际情况申请这类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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