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时间:2023-06-05 18:20:40 2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新劳社办字[2006]43号

自治区粮食局:

你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征求意见稿》第一部分第(二)项中删除“竞聘上岗的职工与企业重新签定劳动合同,职工的工龄和社会保险关系连续计算”的内容,并在该项的最后增加“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为民营或民营控股企业的,应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内容。

二、《征求意见稿》第一部分第(三)项第2条作如下修改:

1、删除“对企业分流距内退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实行‘协保’,‘协保’期间由有企业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到达内退年龄时办理内退手续”的内容;

2、删除“从2006年1月起对新参保人员自缴费之日逐步做实个人账户。企业要将内退和‘协保’职工的余命年费用从资产中剥离”的内容,修改为:“企业离退休人员可交由社会统一管理,或由改制后的企业管理”。

三、《征求意见稿》第一部分第(五)项第五段中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并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的内容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并对下岗失业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关于“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内容修改为:“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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